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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保洁员义务帮工时摔倒致十级伤残家属索赔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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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保洁员义务帮工时摔倒致十级伤残家属索赔14万

   江苏,南通。保洁员利用自己午休青岛家政保洁外包食堂做义务帮工,谁成想,在帮忙过程中意外摔倒致十级伤残。事后,保洁人员标准和外包食堂成都哪家保洁公司好起起诉了,要求赔偿其损失14万余元。

   孙某退休后在家闲着无聊,为了解闷又赚点零花钱,于是又找了保洁招工份工武汉青山保洁的工地上做门卫,顺带着也揽下了生活区域的保洁工作。虽然是两份工作,但是对于手脚麻利的孙某来说非常轻松。热情开朗的孙某很快便与所有人熟络起来,当然也包括承包食堂的李某,两人相识后,李某曾开玩笑的说,反正孙某中午也没什么事情做,遂邀请李某中午到他承包的食堂里做小时工。孙某思考过后也同意了,就这样,孙某每天中午利用午休时间在李某承包的食堂里做着洗碗、抹桌子以及打扫卫生等零碎的活,李某也支付着专项保洁定的报酬。可车库保洁段时间后,孙某觉得工资太低,便不再去食堂工作。河道保洁船转眼两年过去了,孙某突然找到李某,说是他看到食堂人手不够,自己闲着也是闲着,愿意到食堂帮忙,并明确表示这次是义务帮忙,不需要李某付任何报酬。

   因为就餐人数较多确实缺人手,李某也就同意了孙某的提议,作为答谢,孙某可以用餐。当河道水域保洁切都在往好的方向发展时,意外发生了,孙某在食堂帮工时,因为自己的不小心意外摔倒了,李某发现后当即将其送到宿舍休息,随后,张某的妻子又开车将孙某送去救治。这次摔伤造成孙某14万余元的损失。孙某家人认为,孙某在雇用期间超市保洁招聘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孙某又是在给李某帮工时摔倒的,李某也应该承担承包物业保洁定的赔偿责任。于是,孙机关保洁员和李某合肥华美保洁起起诉。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重庆厂房保洁和孙某是雇佣关系,但是孙某是在午休时受伤的,而午休又非工作时间,孙某也不是在门卫或者生活区域受伤的,那么孙某是否属于工伤呢?工伤认定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保洁公司交接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开荒保洁武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南通棱方保洁)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保洁清洗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简而言之,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或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工作而受到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本事件中,首先,中午是给孙某的午休时间,并不属于工作时间,因此,对于孙某的受伤,在时间上不符合工伤的认定要求;其次,孙某受伤地点为外包食堂,并不属于孙某的工作场所,因此,对于孙某的受伤,在工作地点上也不符合工伤认定要求;再者,孙某的本职工作是门卫和生活区域售楼部保洁也并没有指派孙某去食堂做帮工,因此,对于孙某的受伤,在工作内容上也不符合工伤认定要求。综上所南通棱方保洁和孙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但是孙某受伤并不能认定为工伤,既然不属于工伤,他们对于孙某就没有赔偿责任。二、对于自愿帮忙,一旦帮忙人受了伤,被帮忙人是否应负一定的责任呢?自愿帮忙又称为帮工,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商场保洁》第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忙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忙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忙人和被帮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本事件中,孙某自愿到李某的承包食堂里帮忙,不要求任何报酬支付,此行为属于无偿帮工。在这个过程中,受益者是李某,如果帮忙者出现意外,受益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李某得知孙某自愿帮工的想法后,因为食堂缺少人手,并未明确拒绝孙某的想法,所以不存在拒绝的情况,因此,对于孙某帮忙过程中意外摔倒,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曹某在义务帮忙的过程当中,有义务保护好自己,避免受伤,但是他没有尽到合理不存在拒绝的情况,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适当的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帮忙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孙某之前曾在李某的承包食堂工作,对工作流程、工作环境等都已经非常熟悉,此外,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义务保护好自己,避免受伤,但是他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其在帮工过程中摔倒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最终,判令李某对孙某的摔伤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2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孙某自负。乐于助人是传统美德,但是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应该注意自身安全。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