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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花六百元雇保洁完事后扔到门外没想她被冻

首页2024-04-12成都保洁市政保洁

小伙花六百元雇保洁完事后扔到门外没想她被冻

   但后小伙陈某联系的保洁员竟然是一位20多岁的年轻女孩,原来此“保洁”并非真正的保洁。

   但是“保洁工作“之后,年轻的保洁员竟离奇亡在楼道里,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陈某是个后,跟自己的女友一起住在在一幢公寓里,这个月他赚了一笔意外的钱,心情格外愉快。

   陈某像往常一样浏览着保洁员的信息,突然他发现了不一样的保洁员信息,内容十分隐晦,标价0元一次。

   陈某立马心领神会,碰巧自己的女朋友又在外出差,便动歪脑筋,想要寻求刺激一点的,就预约这个保洁第二天“上门服务”。

   然而,时间过去了十分钟,她还没有出现。陈某心里有些焦急,他开始担心是不是有什么突况,还是自己理解错了。

   他迅速跑去开门,门外站着一位年轻的女子,她略显局促地站在那里,轻声说着:“你好,我是你雇佣的保洁员莉莉。”

   她戴着一副洁白的口罩,身穿一套整洁的工作服,手上拿着一把全新的扫帚和一个空荡荡的垃圾袋。

   陈某不禁怀疑起来,自己是不是想错了?自己预约的真的就是普通的一个保洁员。

   看到陈某惊讶的样子,她向陈某解释道:之所以不直接穿着这种衣服来是为了安全起见,防止被警察查到。

   但是陈某突然觉得直接进行交易的话,很没有情调和乐趣。便提出二人都小酌几杯,提升提升气氛。

   正巧他家里还有一瓶没有开封的洋酒,陈某将洋酒拿来给莉莉倒了一杯。二人就这样边喝边谈着,陈某发现二人竟然如此投机,有许多相同的兴趣和爱好。

   但是由于家中因父亲赌博,欠下高额债务无力偿还,自己才不得不出来打工赚钱,为家里还债。

   但是平常的工作是无法凑齐许多钱款的,只有通过不法途径才能够尽快还清债务。于是才无奈“下海”。

   不知不觉,二人已经将这瓶洋酒喝完,莉莉也晕晕乎乎的,像是喝醉了一样。倒是陈某和没事人似的,头脑清醒。

   在洗完澡出来之后发现莉莉没有要醒来的意思,正巧这时陈某的手机响了起来,是陈某的女朋友打来的频电话。

   陈某此时害怕极了,自己的女朋友是什么脾气她是知道的,要是被女朋友发现了,他竟然花钱找,不但会跟自己分手,还会对自己打击报复。

   思来想去,陈某决定先将莉莉放到楼梯间去,营造家里没有任何人的假象,以此来骗过自己的女朋友。

   于是,陈某给莉莉匆匆穿上衣服,也没仔细的去整理,就将莉莉抱到了楼梯间,之后便回去和自己的女朋友打频电话。

   本来想着快快打完电话把莉莉抱回来,可是二人由于长时间没有见说了许多的话,聊着聊着时间就慢慢的过去,可能酒劲上来了,加上疲惫,陈某已经感觉到了困意。

   此时正值初冬,虽说天气还没有那么寒冷,但是如果一个人睡在屋外,没有任何保暖措施的话,冻人的事也是常有的。

   等陈某的女朋友从外地出差回来,看到自己的家门口竟然躺了一个衣衫不整的女人!

   她上前去查看具体情况,发现女人的全身僵硬,十分冰冷,已经没有了呼吸,很明显这个女人是被活活冻的。

   尖叫声吵醒了屋内熟睡的陈某,他一开门发现是自己的女朋友,地上竟还躺着昨晚的莉莉,顿时十分懊恼:“怎么把这女的忘了!”

   此时此时陈某的女朋友也冷静下来,听到男友这样的说法,就质问陈某,这个女人到底是谁?与陈某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会在自己的家门口?

   在女朋友的逼问下,陈某不得不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向女朋友请求希望得到她的原谅。

   陈某的女朋友一方面震惊自己的男朋友竟然背着自己花钱找,另一方面又害怕莉莉的尸体怎么处理,被发现了怎么办?

   最终陈某在女朋友的陪同下去派出所自首,莉莉的尸体也经法鉴定,确实是于低温,也就是被冻的。

   经过法院的审理,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处陈某获过失人罪,并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陈某作为一位年轻人,由于追求瞬间的欢快而忽略了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和保护,这样轻易的态度最终导致了一场悲剧。

   陈某在酒精的催化下与莉莉发生关系,莉莉也是在酒精的催化下无力救助自己,那么陈某显然是想不到莉莉会亡,这样还算人罪吗?

   陈某被判过失人罪而不是故意人罪,原因是由于其行为与对于莉莉的亡并没有直接的致命性。

   故意人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上有人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他人亡,而且自己对此结果予以认同或者冷漠。

   直接故意就是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亡,并且自己想要这样的结果。

   间接故意则是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亡,虽然自己并不希望这样的结果,但是由于特定的原因,对于这样的结果采取了冷漠态度。客观上是借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的亡。

   过失人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上没有人故意,即行为人并没有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的亡,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是认为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避免这样的结果。

   客观上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采取了不应该采取的行为或者未能采取应当采取的行为,从而导致了他人的亡。

   陈某并未预见其行为会导致莉莉的亡,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他认为莉莉可能会醒过来,自行走回屋内。

   在客观上,陈某的行为也导致了莉莉的亡。所以陈某的行为符合过失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应判定其构成过失人罪。

   在审判中,法官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动机、行为的结果以及行为对他人的响等因素。而在这个案例中,陈某之前并无人行为的动机和故意,他只是无法预见到将莉莉放到户外会导致莉莉冻。

   因此,分析上述内容,陈某虽然的行为造成了莉莉的亡,但是并不符合故意人罪中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反而更符合过失人罪的定义,故而被判过失人罪,并由法律依法做出相应处罚,是合乎情理且符合法律精神的。

   在中国,刑法体系为了鼓励罪犯尽快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审理,确实制定了关于自首与减刑的相关规定。

   犯罪后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未发现其犯罪事实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是一种情节,而且被立法者给予了明确的法律利益,那就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不是说犯罪行为就因为自首而不存在,只是在量刑方面,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给予从轻或者从宽处罚。

   具体能减轻多少处罚,或者能否免除处罚,还要看具体情况,比如犯罪的性质、情节、惩罚的主观动机等因素。

   但是,法官在判决时,不能只根据自首这一情节来判断,还需考虑列举的其他因素。

   例如,被逮捕后再认罪并不能算作自首。同时,重复犯罪或者累犯者,对他们的自首是否给予减刑,法律也有更为严格的规定。

   总的来说,中国的法律鼓励犯罪者自首,自首可以获得减刑,但是否及减轻多少刑罚,还需要因案例具体情况而异。

   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陈某犯下过失人罪后,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后自首。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对他的刑罚进行从轻或减轻的处理。

   本案例让我们深刻了解到,生命的尊重和保护是我们应有的责任,我们不能因为短暂的欢快而忽他人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