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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男子因倒垃圾和保洁员起争执飞踢对方脖颈处致其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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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男子因倒垃圾和保洁员起争执飞踢对方脖颈处致其身亡

   被告人王靖,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靖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保洁吵架》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2018年10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王靖在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与龙首北路十字东南角荣民龙首广场前路沿处倾倒垃圾时,与被害人屈某某系西安德润碧桂园有招保洁吗北关项目保洁员发生争吵,期间王靖踢了屈某某脖颈处一脚,致屈某某仰面倒地耳鼻出血,王靖见状拨打了120,后被民警在现场抓获。屈某某被送往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亡。经鉴定:屈某某系摔跌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而亡。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书证;7.听资料;8.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靖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亡,其行为已触犯《郑州保洁外包》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保洁吵架》鸟保洁百七十六条保洁船厂家款之规定,现将被告人王靖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